问:火力发电厂为提高环保和副产品经济效益,加装了除尘器、离心分离器等进一步处理设备(与前段流程连续生产),最终的粉煤灰满足《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》(GB/T 1596-2017)中搅拌砂浆和混凝土用粉煤灰的指标要求,最初生成的粉煤灰(中间产物)在进入除尘器、离心分离器下一个流程(连续的生产流程)前不需要储存和堆积。请问该中间产物粉煤灰是否能依据《固体废物鉴别标准》6.1(b)的除外规定不作为固废管理?
答:根据《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》(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4号),火力发电厂产生的粉煤灰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,废物代码为:900-001-S02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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