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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林东民同志继续留用的复函
  • 2017-08-28 00:00
  • 来源: 市人防办
  • 发布机构: 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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汕人防函〔2017〕31号

 

 

  关于林东民同志继续留用的复函

 

中共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:

《关于要求林东民同志继续留用的函》(汕红工函〔2017〕15号)已收悉,经我办党组会议研究,同意林东民同志继续留用三个月(2017年7月-9月)。

专此复函。

 

 

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

2017 年 7 月 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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